【 期貨市場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
▲ 建置緣由
近年來國際上出現多起法人程式錯誤下單或胖手指事件,例如2012 年 8 月美國 Knight Capital 程式錯誤下單、2013 年 12 月韓國HanMag證券程式錯誤下單等事件,造成鉅額損失,國際上相關證券、期貨組織如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及美國期貨業協會(FIA)等,均出具報告建議各國交易所,應儘速建置價格穩定措施,以防範盤中價格異常波動風險。
為因應前述錯誤下單、胖手指及盤中委託簿流動性瞬間失衡等事件,亞洲主要交易所如香港交易所(HKEx)、韓國交易所(KRX)、日本交易所(JPX)及印度國家證券交易所(NSE)等,陸續於近年推出價格穩定措施,以防範盤中價格異常波動風險。
有鑒於此,為加強市場價格穩定,同時使我國期貨市場制度與國際接軌,提升我國期貨市場國際競爭力,期交所爰規劃建置期貨市場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 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之運作方式為何?
1. 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係期交所訂定即時價格區間,對適用商品之每一「新進委託」(不含跨月價差衍生的虛擬委託)試算其可能成交價格,若買進委託的可能成交價格高於即時價格區間上限,或賣出委託的可能成交價格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下限,將予以退單。
也就是本措施只會對造成價格大幅上漲的買單或造成價格大幅下跌的賣單,進行退單,對以低價買進或高價賣出的低掛買單或高掛賣單不會退單,其判斷條件如下:
新進買進委託之可能成交價>即時價格區間上限→退單
新進賣出委託之可能成交價<即時價格區間下限→退單
2. 若新進委託已通過檢核,進入委託簿,後續將不再檢核是否退單;但若交易人對已進入委託簿的委託進行改價,將依改價內容重新檢核該委託是否符合本措施的退單標準。
3. 期交所期貨商品之交易具衍生單功能,因衍生單非實際委託單,故不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2. 基準價
基準價之選取順序如下:
(1)前一筆有效成交價 (2)有效委買委賣中價 (3)由期交所訂定
(1) 前一筆有效成交價:基準價原則上為計算基準價時點之前一筆成交價,該成交價符合一定檢核條件即為前一筆有效成交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