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期貨交易人權益,並降低期貨交易風險,本公司自107 年8 月1 日起,遵循期貨公會之規範,實施第二階段風險控管新制度,針對交易人從事期貨及選擇權商品的交易額度,相關控管機制調整如下:

 

1、新開戶:8 月1 日(含)以後新開戶者

(1)自107 年8 月1 日起,交易人未提供符合本公司要求之財力證明文件者,其國內委託帳戶所需保證金之交易總額(採同一交易人ID總歸戶方式控管)不得逾越新台幣50萬元。

(2)如欲申請放寬交易總額,應提供超過新台幣50 萬以上之財力證明文件,經由本公司審查同意後始得申請放寬。

 

2、既有帳戶(舊客戶):交易人於107 年8 月1 日(不含)前已於本公司開立期貨帳戶者

(1)自107 年10 月1 日起,未提供符合本公司要求之財力證明文件者,其國內委託帳戶所需保證金之交易總額(採同一交易人ID 總歸戶方式控管)不得逾越新台幣50 萬元。

※另交易人已於10 月1 日前建立之未沖銷部位逾50 萬元以上者,僅限平倉委託至保證金低於50 萬元以下。

(2)如欲申請放寬交易總額,應提供超過新台幣50 萬以上之財力證明文件,經由本公司審查同意後始得申請放寬。


3、上述交易額度控管機制只適用於開立國內期貨帳戶者。

4、交易額度控管機制採同一交易人ID 總歸戶方式控管,不得逾越新台幣50萬元。

5、只要交易人提供其任一期貨帳號的財力證明,則其他相同ID 關聯戶都不受國內帳戶50 萬元的交易額度限制。同理,未提供財力證明者,則所有相同ID 關聯戶限制共用50 萬元交易額度。

6、保證金交易額度計算方式:委託所需保證金 + 未沖銷部位所需保證金

7、屬於非當面開戶方式者(如線上app 開戶、通信開戶),其國內/國外期貨帳戶之交易總額最高僅得個別放寬至新台幣100 萬元。

8、交易人提供財力證明文件:財力證明需大於等於50 萬元

(1)銀行月平均存款餘額(最近一個月內)

(2)不動產證明文件

(3)股票庫存

(4)客戶可下單(超額)保證金金額:

-->本公司或其他家期貨商提供之5 個營業日內的期貨買賣報告書

9、以上額度調整,本公司保留調整額度權利。


二、交易人申請放寬國內期貨交易額度控管申請書  如附件:「國內期貨交易人放寬交易額度控管申請書」

三、交易人提供財力證明說明  如附件:「(附錄)各項財力適用性與注意事項」

四、交易人完成填製申請書並提供相關財力證明文件,經公司審查同意後, 開戶人員於期貨後台:

-->財力證明維護程式<KCCSM077 客戶特定項目申請紀錄檔>

-->點選”申請項目”下拉欄位:選取「CDT 客戶徵信紀錄」

◎當完成後台維護建檔客戶的申請書資料後,可即時生效放寬交易額度控管。

五、既有帳戶(舊客戶)可於8 月1 日後,可先進行申請放寬交易額度控管作業(同上述第三點作業程序),無須至10 月1 日後才辦理。請各分公司業務單位同仁提早通知所屬客戶知悉,盡快請客戶提早辦理申請放寬交易額度控管。

六、依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自律規則、中華民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70001993 號及1070002088 號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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